我叔叔拒絕繼承財產,從人類倫理的角度來看是理所當然的。畢竟是親戚,而北京張曼沒有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只有壹個叔叔。按照我們正常的思維,這個房產當然應該歸我叔叔所有,但從法律角度來說,事實並非如此。
我國民法典規定繼承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所以北京張曼突然去世,沒有留下任何遺囑。所以這筆財產的繼承需要按照法定繼承來進行,所以法定繼承不在繼承範圍內,無論是第壹順序還是第二順序都沒有資格繼承叔叔的遺產。
只有壹種情況,就是張某生前對其叔叔有贍養義務或者其叔叔是撫養張某的人,證明兩人關系非常密切,只要拿出證據就可以得到財產。顯然,張的叔叔並不存在上述情況,所以這筆財產不能給其叔叔。
財產被判歸公。男子去世後壹年內,張的叔叔已經幫他還清了壹年的房貸。他認為他是繼承人。反正房子應該是他自己的。咨詢律師後,他不願還清抵押貸款。因為這套房子沒有法定繼承人,豐臺民政局最後成了法定繼承人。在清償了張生前的債務後,剩余財產歸豐臺區民政局所有。
張做夢也沒想到,他死後房子都交給國家了,舅舅也沒有辦法繼承。我想如果他還活著的話,肯定願意送給他叔叔,至少是他的親人,但是有網友說張叔叔要房產,有點渾水摸魚的意思。張壹個人,他叔叔沒照顧他。反而在他死後想要他的房產有點過分。如果
民法典的存在解決了我國許多因家庭矛盾而產生的繼承問題和法律問題,可見遺囑繼承的重要性。如果不是遺囑繼承,就應該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進行財產分配。如果妳想立遺囑,妳不必去公證處。可以錄音錄像,寫遺囑,兩者都可以生效。當然,最有法律效力的是在公證處立遺囑。
法律的存在讓我們的生活更加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