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花了五年時間制定電子商務示範法。總的來說,屬於電子商務的基本類型,以電子簽名為主。它分為兩部分:壹般部分和具體部分。具體部分很短。總則部分以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為重點,對數據電文的概念、法律效力、發送和接收及其歸屬作了基本規定。
示範法通過這些規定確立了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五項基本原則,構成了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基石,也成為各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核心內容,並被各國不斷補充和完善。這些原則是:數據電文在壹定條件下符合“書面形式”要求的原則;電子簽名在壹定條件下等同於傳統簽名和印章的原則;數據電文在壹定條件下符合“原件”的法律要求的原則;不應僅僅因為文件是數據信息就否定其證據效力的原則;以及要約、承諾和合同以數據電文形式存在的原則。示範法的目的是通過確立這些原則來促進和便利電子商務的應用,並向基於計算機信息的用戶提供與基於紙面文件的用戶同等的法律待遇,這對於電子商務至關重要。正是在《示範法》的基礎上,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活動才能得到大力推進,法律制度的統壹性和兼容性才能得到很好的維護。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不妨將《示範法》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中的標準進行比較。
因為有示範法作為基礎,2000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發布的《電子簽名統壹規則》要解決的問題較少。《統壹規則》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壹是強調對簽名技術應區別對待;其次,設置壹些判斷電子簽名是否可靠的條件;第三,對服務提供者和簽名者在電子認證中的壹些行為進行了專門的規定。通過這些方面的進壹步規定,在“功能等同”原則的基礎上,從規範電子簽名使用的角度進行了完善。例如,《統壹規則》規定:“在下列情況下,電子簽字被視為可靠:在使用電子簽字的情況下,簽署電子簽字的方式只與簽署人有關,而與其他人無關;在簽署時,簽署電子簽名的方式是在簽署人而不是其他人的控制之下;..... ",這樣,就使電子簽名的規定更加完善和科學。這壹做法可以說是《示範法》頒布五年來總結實踐經驗的結果,應該為今後各國電子商務立法所借鑒。
毫無疑問,前者是電子商務立法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