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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通知金的支付標準是什麽?

1.上海代通知金的支付標準是什麽?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終止時的上壹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向勞動者額外支付壹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的額外工資按照勞動者上壹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代通知金”只有在雇主因上述三種原因終止合同而沒有提前30天發出書面通知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用人單位因上述三種原因以外的原因解除合同,或者雖已提前30日發出書面通知,勞動者也不可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定,只有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況下,壹個月工資才能代替通知期。違法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即支付賠償金,勞動者要求“代通知金”沒有法律依據。2.代通知金是否需要繳稅?根據《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第壹條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用人單位發放的其他補助費用),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而代通知金是壹種約定的經濟補償,所以如果勞動者獲得的代通知金金額低於當地勞動者上壹年度拼接工資的3倍,那麽就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超過3倍的金額,那麽超出部分就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繳納個人所得稅。綜上所述,企業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患嚴重疾病需要醫療的,或者經過培訓不能順利完成工作的,企業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提前壹個月通知我,企業將支付壹個月的工資,而不是通知期。這裏壹個月的工資壹般是上個月發的工資,包括各種津貼和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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