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訴訟法中自認的含義是什麽?民事訴訟中的自認,是指壹方當事人將對方不利於自己的事實承認為真實或者不反駁、不認可自己主張的意思表示,簡而言之就是在訴訟過程中承認自己不利於自己的事實。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對自認制度作出明確詳細的積極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75條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認了自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的若幹規定》再次間接確認了明示自認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2月公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1,1,全面準確地規定了自認制度。從司法解釋和相關規定來看,當事人翻供的法律後果是:1,對方不需要舉證,對方免除舉證責任。2.對法院有約束力,法院必須承認被承認的事實。(涉及私人關系的除外)。二、自錄取的分類1,純自錄取,也叫單純自錄取;2、附加限制入學,即入學後會附加壹個條件,但附加限制入學必須有證據證明所施加的限制,否則後果與單純入學相同;3.補充理由的自認也叫否定補充理由,但補充理由的自認必須有證據證明所加的理由,否則後果與單純自認相同;4、擬錄取,當事人到庭。當事人出庭時沈默或者不知道答案,應當知道或者有親身經歷而不知道答案的,壹般認定為自認,除此之外不認定為自認。此外,如果當事人沒有合理的理由出庭並拒絕質證,也視為構成自認,如果有正當的理由不質證,對方應當繼續舉證。5、擬認罪,當事人不出庭。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視為對原告訴訟請求的承諾,視為自認。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不承認。如因正當理由(如公告送達等)不出庭。),不能免除對方的舉證責任。可見,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謹慎,註重在事實的基礎上收集和運用證據,在訴訟過程中用證據說話,不要盲目自認,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民事訴訟法中的自認是對我們不利的措施,所以要慎用。當然,自認雖然對當事人不利,但這種制度有助於還原真相,公平對待事情。對對方更有利。沒有舉證責任,當事人直接承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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