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浦區1
黃浦區在職婦女,月生育津貼標準為本人生育或流產當月用人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如果她失業,每月生育津貼按照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求的最低標準計算支付。
2.長寧區
對於長寧區就業婦女,生育津貼的標準為生產或流產時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上海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於上海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
3.靜安區
靜安區就業婦女在生育或流產前12個月內變更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補貼按照生育或流產前12個月內工作的各用人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值計發;
4.普陀區
通常在普陀區,生育津貼的標準是:懷孕7個月以上或者早產7個月以下的,生育醫療津貼3000元;懷孕3個月以上,自然流產7個月以下的,生育醫療津貼500元;懷孕不滿3個月或患宮外孕的,生育醫療津貼300元。
每月生育生活津貼支付規則:
(1)女職工生育或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或原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累計滿12個月或連續滿9個月的,其生育津貼由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2)女職工生育或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累計繳費不足12個月且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的,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按繳費年限超過12個月後的收入比例支付。
如果被雇用的婦女生育或流產,其余部分應由雇主預先支付。
用人單位累計繳費達到12個月或連續繳費達到9個月後,預付單位可向參保人所在區醫療保險事務中心申請支付預付費用。
綜上,2023年生育津貼壹般不會超過5000 =參保職工終止妊娠當月用人單位月平均收入30天乘以天秤座。產假天數。其中,產假天數為生育津貼天數,各地產假天數不同。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被合並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