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和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總體目標要求,依據權限會同有關部門承擔起草上海市知識產權戰略的責任,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編制本市專利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本市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大專項的知識產權保護和重大經濟活動中的知識產權審查工作;根據授權組織實施區域知識產權戰略;根據權限,會同市有關部門對區縣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和評估進行指導和監督。
(四)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負責本市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促進專利信息的傳播和利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規範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指導知識產權援助和知識產權仲裁。
(五)研究制定促進專利制度運用和專利技術轉化實施的政策措施,負責專利技術交易市場和專利許可貿易中的專利工作管理;負責專利的統計、分析和報告;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授權或委托,承擔專利申請受理、專利費用收取及相關事務查詢和咨詢的職責。
(六)組織協調本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實施,與相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開展相關執法工作;負責規範專利管理基礎秩序,負責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中的專利保護,負責本市展會專利保護;負責處理和調解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
(七)組織專利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和普及;按規定組織制定全市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工作計劃。
(八)制定本市知識產權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國外知識產權的發展趨勢;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務;開展對外和港澳臺專利工作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九)指導本市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組織制定規範本市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辦法,負責相關行業協會的監督和指導。
(十)負責受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十壹)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