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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政訴訟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性:

第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1、認定發明專利權的案件和海關辦理的案件;2.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因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案件;3.轄區內重大復雜案件。第十五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第十七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後,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八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九條因房地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壹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二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管轄權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第二十三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行政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第壹審行政案件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認為自己管轄的第壹審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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