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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和空氣汙染處罰標準

1.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超標的行政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產、停產整頓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產、停產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2.拒絕接受大氣汙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大氣汙染物的行政處罰。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產、停產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大氣汙染物被處以罰款、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從責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造成大氣汙染事故的行政處罰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無害化處置費用3倍的罰款。

法律依據:根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進入現場,拒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產、停產整頓,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壹)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二)排放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大氣汙染物的;

(三)逃避監管等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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