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錄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1.被執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2.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3、確定被執行人義務和履行情況的生效法律文書;
4.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況;
5.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和執行法院;
6.人民法院認為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其他應當記錄和公布的事項。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並通過名單數據庫向社會公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兩次拒不到庭的,可以強制被告人到庭。
第壹百壹十三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予以訓誡、責令退場、罰款或者拘留。
對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款、拘留。
第壹百壹十四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