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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債券違約的後果

法律分析:1。自行協商:壹般來說,如果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只是暫時出現問題,訴諸司法的成本比較高,同時在沒有增信措施的情況下,司法處理並不壹定帶來處置的優勢,在各種權衡下,債權人傾向於選擇自行協商的方式。債務人可以與債權人就後續債務償還安排達成協議,包括延期或制定具體的債務重組計劃。2.申請仲裁:實踐中,部分私募債持有人采用這種方式。壹般來說,仲裁比訴訟快,但仲裁委員會收取的費用要高於法院收取的訴訟費。3.違約債權:在違約債權中,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經營狀況惡化並有持續趨勢,但債務到期時債務人仍具有壹定的清償能力,不能滿足資不抵債等破產申請條件。因此,債權人可以向債權人提起違約索賠,要求債務人限期支付本息,也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金、損害賠償金、逾期利息等。4.破產程序:如果談判失敗,債務人資不抵債,債券持有人只能在破產程序中提供最後的手段。在破產程序的方式上,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並最終進入破產程序,大多是有擔保債權人。這主要是因為這類債權人處於財產清償順序的前端,話語權更強,還款率占優。根據破產程序,債券持有人可以申請重組或破產清算,或參與債務人申請的和解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或者利息,或者未履行其他貨幣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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