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是:
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申請撫恤金和救濟金;
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6、倡導因見義勇為行為而產生的民事權益。
7、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因經濟困難,沒有依法就業的。
8.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9.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0.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1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總之,如果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經審查可以獲得免費或部分法律援助服務,包括上訴過程中的法律咨詢、代理和辯護。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的免除僅適用於自然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壹)殘疾人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贍養費、扶養費、護理費、撫恤金的追索;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貧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且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其他確需免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