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第十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居住情況分設若幹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從這兩項規定來看,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小組的存在和成立由村委會決定。在組織結構上,村民小組應當從屬於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執行村民委員會通過的決議。
2.村長的職權不壹定具有法定代表人的主體資格。
村民小組長的職責與法定代表人有很大區別,主要是自我管理,對代表權的行使有嚴格的限制。
對於法定代表人來說,效率的價值更重要。如果每壹項經濟活動都需要法人的獨立授權,不僅效率低下,而且對方也無從得知是否真正授權。如果法人以無權授權為由否定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很容易惡意侵害對方利益。因此,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行使權利,對內擁有經營權,負責組織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法人處理各種民事活動。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
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法人起訴和應訴,無需法人對該訴訟的授權。法定代表人進行的訴訟是法人的訴訟,對法人具有法律效力。
村民小組是農村基層自治組織中最小的單位,法律沒有規定村民小組組長的職責,壹般由村民組織自行制定。從各地制定的村民小組長職責來看,主要包括對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進行民主決策、協調處理民間矛盾糾紛、執行村民小組會議決定等。,但沒有規定村民小組長有外方代表。
所以,村長雖然是村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