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管轄法院

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管轄法院

(壹)涉及港澳地區的第壹審經濟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第壹審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章第二節的規定辦理。

(三)涉港澳經濟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不在內地,但案件標的物在內地或者被告在內地有財產的,當事人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或者被告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經濟合同實際發生地的法院管轄。但是,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企業合同和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的當事人,不得以協議方式排除我國人民法院的法定管轄。

(五)港澳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其經濟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和訴訟標的不在內地,當事人按照書面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受理。沒有協議的,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方當事人應訴的,視為雙方承認人民法院對該訴訟有管轄權。

(六)涉及港澳的經濟糾紛,當事人同意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或者境外的仲裁機構或者非常設仲裁機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協議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新的協議的,在這種情況下,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對方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先審查仲裁協議,就是否有管轄權作出裁定。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2)應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 上一篇:如何看待傳播系統對媒體傳播的影響
  • 下一篇:世界科學獎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