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的河道管理範圍和蓄滯洪區內的濕地外,依法被批準占用重要濕地的單位,應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恢復或者重建與被占用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不具備恢復重建條件的,應當繳納濕地恢復費。繳納濕地恢復費的,不再繳納其他相同性質的恢復費。
濕地恢復費的繳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林業、草原等有關部門制定。國務院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監測技術規範對國家重要濕地進行動態監測,及時掌握濕地分布、面積、水量、生物多樣性和受威脅狀況等變化信息。
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監測數據,對全國重要濕地的生態狀況進行評估,並按照規定發布預警信息。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監測技術規範,對省級重要濕地進行動態監測、評估和預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壹般濕地的動態監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
第五條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制定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監督管理濕地開發利用和濕地生態保護與恢復。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濕地保護、恢復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建立濕地保護合作和信息通報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