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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告訴我江西民辦學校的退學退費規定?

江西省公布民辦高校退學學生退費辦法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關於印發通知的規定》(發改價格〔2005〕309號), 為保護江西省民辦高校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有效規範民辦高校退學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辦高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招生。經調查,學校將無條件退學,並全額退還學生繳納的學費、住宿費等費用。(1)民辦高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騙取招生。憑學生提出的書面退學申請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學校核實後無條件退學,並全額退還學生繳納的學費、住宿費等費用;(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的學生和非學歷學生,由學校招生人員或社會非法中介機構招生,入學後可以“統招”或“統招”名義招生。經核實,學校將無條件退學,全額退還學生繳納的學費、住宿費等費用;(三)教育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後,查實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騙取被錄取學生的,責成學校全額退還學生繳納的學費、住宿費等費用。各學校要設立退費窗口,簡化手續,學生可自願申請退費。第三條民辦高校學生入學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退學或者退費。(壹)學生患有傳染性疾病、嚴重疾病不能堅持學習的,憑本人的退學申請和有關醫院的診斷證明申請退學。(二)學生憑入伍通知書和退伍申請書申請退伍。(三)學生因家庭變故或重大經濟困難不能堅持學習的,憑鄉(鎮)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證明和本人申請退學。(4)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學生和非學歷學生在其他高校統招入學,憑本人退學申請書和統招錄取通知書申請退學。第四條民辦高校在學生提交退學退費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給予學生書面答復。如果他們想讓學生繼續學習,就要向學生說明原因,得到學生的書面同意,才可以留校繼續學習。否則必須在學生提交退學退費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後十個工作日內申請退學退費。第五條發生本條第三項情形的,民辦高校應當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和住宿時間(按每學年10個月計算,實際學習時間或住宿時間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按月退還剩余學費和住宿費,並對代為收取的費用進行清算,全額退還未收取的費用。學生要求退學符合上述條件,學校不能及時辦理退費手續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從收取的辦學風險保證金中支付。第六條各民辦高校必須從維護穩定的角度,誠信和諧辦學,規範招生行為和退學退費辦法。學校要建立學生利益表達和調解機制,在學校行政辦公室設立學生來信來訪接待處,設立退學退費窗口,指定專門人員接待來訪並按規定及時處理,妥善處理矛盾糾紛,切實維護學校穩定。第七條本通知所稱民辦高校是指實施本科、專科教育的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和其他民辦高等教育機構參照執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屬於江西省教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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