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援助主體的實施
司法制度與職業道德:法律援助實施的主體
法律援助的主要實施者有四個:
1.是法律援助機構的專業人員;
2.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3.擔任公證處的公證員;
4.做壹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中,律師主要提供訴訟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辯護、刑事訴訟代理和民事訴訟代理等。)和非訴訟法律援助;公證員主要為公證事項提供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詢、代書代寫、普通非訴訟事項幫助等簡單法律援助。此外,在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下,有條件的社會團體中的法律工作者和部分政法院校的師生也可以適當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在上述四個法律援助主體中,律師承擔了大部分的法律援助工作。以下僅介紹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相關問題。
根據《律師法》第42條,提供法律援助是執業律師的法定義務。因此,對於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律師不得無故拒絕。但在實踐中,對於具體的法律援助工作,經法律援助機構同意,可以免除指定律師的法律援助義務。有兩種具體情況:
1.被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師因正當理由不能辦理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書面材料,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同意,免除承辦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義務。此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另行指定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
2.被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師與受援人有明顯利益沖突應當回避的,被指派的律師免除所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義務。明顯的利益沖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指派的律師是同壹案件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法律顧問,且當事人與受援人之間存在利益沖突的;
受委托的律師是同案其他當事人的近親屬;
被指派的律師與受援人之間存在其他利益沖突,可能影響法律援助公正實施的。發現上述情況後,法律援助機構有權直接決定律師回避,指定律師和受援人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回避,由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是否回避。
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執業律師的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是免費或低報酬的。司法部《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律師每年必須免費辦理壹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具體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規定。必須指出的是,律師辦理免費法律援助案件後,不履行法律援助義務。他們還必須根據法律援助機構的分配處理壹定數量的有償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項。司法部《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律師辦理免費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項後,應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繼續承辦有償法律援助事項。當然,這樣的補償其實是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