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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鑒定的法律依據

根據審判實踐和各方面意見,《新民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這壹規定確定了鑒定的啟動模式,即鑒定以當事人申請為主,法院調查為輔。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特定性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是指當事人提出的事實主張和訴訟請求涉及特定性,而這種特定性與其舉證責任有關。因此,有關當事人提出的鑒定申請與該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是壹致的。

民事訴訟法對鑒定行為有壹些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如何申請司法鑒定?

受害方申請司法鑒定應該是這樣的:1,提供蓋有辦案機關公章的申請書;2、提供縣級以上治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等報告;3.受害人接受治療的治療醫院出具的手術病歷、檢查記錄等相關材料;4.被評估者應當親自接受檢查;5.支付司法鑒定的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鑒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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