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壹般是指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根據雙方訂立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並受仲裁約束的壹種制度。仲裁活動與法院審判活動壹樣,關系到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之壹。仲裁程序始於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其附件。雙方在收到受理或仲裁通知後,應做好以下工作:申請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否則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可以在仲裁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分別核對、整理證據材料,必要時提交補充證據;及時提交仲裁員選聘書、法定代表人證書、委托書等相關材料;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主動查明其下落,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地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被申請人如提出仲裁反請求,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此外,雙方當事人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勞動爭議案件審理完畢。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