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申請強制執行多久會被列入失信名單沒有必然聯系。納入失信名單的情形包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違反消費限制令等。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判決已經履行完畢,被執行人不會被列入失信名單。如果已經是失信人,就應該刪除名單。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別是:1。當被執行人通過法院判決,需要承擔相應的執行義務,進入執行程序時,均可稱為被執行人。另壹方面,失信者在被執行人的基礎上,通過手段使法院無法執行,使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能力執行的。2.被執行後,被執行人會和壹般人壹樣,失信被執行人會被法院納入征信系統,全國聯網,以後對這個人的信用體系影響很大。3.被執行人是被背信人的前任。壹旦確定了,就是失去了信仰的人。失信者是法律意義上被認定失信的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予以信用懲戒: (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