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對清算的法律效力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十二條:法人在清算期間存續,但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清算結束並辦理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法人在清算結束時終止。
二、公司清算程序是怎樣的?
1,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應當在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並在裁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同時發布公告。
2、破產財產價格方案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定,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3.物價變化
管理人根據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拍賣方式出售破產財產。除非債權人會議另有決定。
4.取得成功
破產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1)破產費用和* * *受益債務;
(二)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三)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5、結束
公司無財產可供分配或者最終分配完畢後,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憑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到破產人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3.公司清算的範圍是什麽?
公司清算的範圍是對公司出資、資產、債權、債務的審查。公司清算的目的是消滅公司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為公司的終止提供合理的依據。公司終止涉及眾多利益相關者的切身利益,相關的權利義務必須進行處置和解決。因此,只有在公司清算後,相關權利義務才能消滅和轉移,公司才能最終終止。
根據清算程序的不同,公司清算可分為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清算需要出具公司註銷清算報告。
綜上所述,公司啟動破產清算時,中止、終止公司現有的經濟活動,在法定清算期限內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註銷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