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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程序壹般包括哪些步驟?

上訴程序如下: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提交上訴;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相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對於民事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受理,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分別處理:不服同級或者下壹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的,移送我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抗訴的,應當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依法屬於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查清事實後,認為沒有必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

提出投訴的條件是什麽?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真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或者與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有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

4、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當法官審理此案時,他犯了貪汙、受賄、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判,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

第二百零六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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