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的相關規定,“購房定金”是訂立或履行合同的壹種擔保形式。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如果不想買房是否可以退定金,要看具體情況:
(1)開發商不具備商品房銷售資質,不想買房可以退還定金。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或者收取任何預付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購房者已經支付了“定金”,那麽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開發商都應當無條件向購房者退還定金。
(2)如果妳不想買房是因為開發商欺詐,或者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無法協商好合同條款,那麽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也應該退還購房定金。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訂立的,出賣人還應當返還定金。比如因不可抗力導致購房者無力支付房款,也可以要求退還定金。
2.如果我想退房,能把押金拿回來嗎?
很多人都知道,買房過程中有壹筆定金,往往是在簽訂中介協議和正式買賣合同之前支付的。用於保證買賣雙方履行居間協議或定金合同,在約定的時間簽訂約定條款的正式房屋買賣合同。如果收取定金的壹方違約,需要雙倍返還定金;如果支付定金的壹方違約,定金將被沒收。
其實購房定金能不能退主要看情況是否符合退定金的條件。只有符合法定或約定的退還定金的條件,才能退還購房定金。在某些情況下,如果購房者後悔不想買房,此時沒有法定理由退還定金,那麽定金就會被開發商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