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
2、通過非暴力手段,將某人的活動限制在壹定範圍內,隨時被監控,外出需要得到批準,未經批準的人不允許與軟禁的人有接觸和聯系;
3.被軟禁者的通訊(如電話、網絡、信息等。)會被限制甚至切斷。
人身自由權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所以軟禁或者限制他人無論多長時間都是違法的。如果非法拘禁持續24小時,可以刑事立案。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壹種連續行為,即行為在壹定時間內處於連續狀態,使他人在壹定時間內喪失人身自由,不是間歇性的。持續時間不影響本罪成立,只影響量刑。但如果時間過短,瞬間剝奪人身自由,這個罪就很難成立。
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壹般的,可以在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壹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壹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