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雖主張壹審判決確有錯誤,但未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也未提供客觀上導致其無法行使上訴權的合理理由。他放棄了法律規定的常規救濟渠道,應當承擔喪失權利的相應後果。二審法院以其未提起上訴為由,拒絕審查其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並無不當。
他不上訴直接申請再審,是對再審程序的濫用,他關於壹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的主張,應該從程序上直接駁回。
在我國,法院如果發現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有權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再審裁定書還寫明,原判決、裁定停止執行。
情況
再審申請人安XX公司(以下簡稱安XX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鄒XX、姜x發生保險糾紛,不服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2019)京0119民初第8797號民事判決,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某XX公司申請再審,稱壹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賠償協議已經生效並履行完畢,不應再以保險金額為依據進行賠償。被申請人收到賠償後,出具了賠償確認函,明確表示確認函內容是被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人的賠償義務已經履行。請求撤銷壹審判決,依法改判。
鄒XX、蔣X提交意見認為,被保險人蔣XX意外死亡符合保險理賠條件,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安XX公司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全額給付保險金;安XX公司利用專業知識,以明顯不公平的方式欺騙、誘導鄒XX簽訂賠償協議,嚴重損害了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
被申請人起訴後,某XX公司向被申請人履行了部分保險費,但雙方未協商達成壹致並履行;某X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上訴,現申請再審,涉嫌濫用再審程序,浪費司法資源。
我們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雙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可撤銷。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某XX公司作為專業保險機構,對保險事故是否屬於理賠範圍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姜XX意外死亡後,其知道鄒XX、姜X應獲得的實際賠償金額遠大於賠償協議約定的50萬元。
還是以姜xx有高血壓病史,共同死亡為由,與鄒XX、姜x簽訂了賠償協議,該協議屬於安XX公司利用自身優勢與對方無經驗簽訂的協議,明顯違背了雙方權利義務的公平原則。因此,壹審法院支持鄒XX、蔣X要求解除補償協議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在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安XX公司多次堅持原審,申請再審,我院不予支持。綜上,安XX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再審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四條第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安xx公司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