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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農村集體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擁有土地所有權的經濟組織,起源於20世紀50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於企業法人、社會團體和行政機關,有其獨特的政治和法律性質。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唯壹擁有土地的組織。它是農民為了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改造,自願聯合起來,把自己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大農具、耕畜)歸集體所有,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壹種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擴展數據:

農村集體組織應運而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於20世紀50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就是進行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改造。在自然的農村,更多的是壹個生產隊範圍內,農民自願聯合。

把自己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大型農具和耕地(不包括農村宅基地,即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歸集體所有,是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人民公社是我國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的壹種組織形式。它產生於1957年冬天,以興修水利為中心的農田基本建設高潮和後來農村興辦集體工業的過程。

人民公社以“政社合壹”(“政社合壹”實際上是“政經合壹”)和集體統壹經營為特征,是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村政治經濟制度的主要特征,代表了農村計劃經濟時代。到1958年底,全國基本實現了壹鄉壹社。在人民公社初期,壹般實行全社會統壹核算,分級管理。

有壹個生產大隊(其範圍相當於壹個高級合作社),基本以壹個地理自然村為單位,生產大隊下面有壹個生產隊。壹般來說,生產隊是基本核算單位。如果也有按區設立的合作社,按鄉設立行政區,以下建制相同。在分配中實行定量供應制度。成員的大牲畜、農具、耕地、自留地等壹切與農業生產有關的生產資料,全部轉入集體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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