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和調整是人們需要向法院履行的義務。每個成年人每年向朝廷繳納四升糧食叫“租”,每戶每年向朝廷繳納兩帛兩斤棉花叫“轉”。
西晉初年延續了曹魏的調租,而南宋、齊時期的調租在征收對象、征收方式、征收數量等方面繼承了東晉的調租。
租佃調是唐代實行的壹種稅收制度,主要征收糧、布或為官府服務。它是壹種以實行均田制為基礎的稅收制度。根據這種制度,所有擁有同等土地的家庭,不論其家庭所授土地的多少,都要繳納固定的賦稅,並承擔壹定的徭役。“勇”指的是苦役,每個人每年為政府服務20天。
每年每丁要向國家繳納兩石,這叫租;付絲二十尺,棉三十二或布二十尺五尺,麻三斤,這叫調;二十天的徭役,加上閏年的兩天,才是對的役。如果國家不需要其服務,可以每天支付三尺絲或三尺七寸五分布,並支付服務20天的全額。這叫代理。壹般來說,“以絲為服”就是平庸,也叫“以服務失平庸”。
擴展數據:
租庸調在唐初是壹項利民利國的制度,但隨著歷史的發展,這壹制度出現了漏洞,加上其他客觀因素,使得租庸調制度已經不合時宜,唐朝不得不用兩稅制度取而代之。
隋、唐初實行的租佃調整制度效果明顯,主要表現在:農民生產時間更有保障,納稅服務負擔相對減輕,使許多荒地得到開墾;政府的稅收得到了保證,政府的軍事系統得到了鞏固。所有這些都使這個國家富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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