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主要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班)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少數民族文字的教材,有條件的,應當用少數民族文字授課;根據情況,從小學低年級或高年級開始開設漢語課程,推廣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第49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幹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漢族幹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幹部在學習和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還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教學中,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教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在教育教學和各項活動中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師範院校的教育教學和各項活動都應當使用普通話。”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第六條規定:“掃除文盲的教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民族鄉的中小學可以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同時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廣播電臺、電視臺要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推廣普通話的宣傳口號
(1)國家推廣普通話,全國通用。
(2)積極推廣民族語言,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
(3)熱愛國旗,唱國歌,會說普通話。
(4)四海壹家,眾誌成城。
(5)普通話:中國的聲音,中國的感覺。
(6)普及普通話是壹家。
(7)面向現代化,推廣普通話。
(8)積極推廣普通話,齊心協力奔小康。
(9)樹立語言規範意識,提高民族文化素質。
(10)公務員要帶頭推廣普通話。
(11)新聞媒體要做推廣普通話的表率。
(12)普通話是我們校園語言。
(13)我是中國佤族,我喜歡說普通話。
(14)普通話:情感的紐帶,溝通的橋梁。
(15)說普通話,歡迎四方賓客;用文明的語言發壹段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