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騙取貸款罪,是指個人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貸給他人謀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及其處罰;
2.根據違法所得的數額,對犯罪的個人規定了兩級處罰: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3.關於單位將金融機構的信貸借給他人非法牟利罪及其處罰的規定。這裏的“單位”不僅包括不在金融系統內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還包括金融系統本身開辦的壹些所謂的三級企業和單位。
騙取貸款罪在構成要件上具有以下特征:
1.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已經從金融機構獲得信貸資金的個人。他人不能成為犯罪主體;
2.行為人客觀上將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轉貸給他人,並轉貸獲利。本法所稱從金融機構獲取信貸資金用於貸給他人,是指編造虛假理由將從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合作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取的信貸資金貸給第三人。行為人借給他人的資金必須是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如果行為人只是將自己剩余的資金借給他人,則不構成犯罪。本條所稱“高息借給他人”,是指行為人以遠高於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利率將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借給他人,獲取非法利率;
3.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放貸牟利的目的;
4.行為人將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借給他人,獲取非法利益。只有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騙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立案標準起訴:
1,詐騙金額1萬元以上;
2、給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實施犯罪行為的;
4.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5條之壹
以欺詐手段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承兌匯票、金融票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