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振華、賈先生和其他四名業主分別出資購買了昌平區四合小區的壹套聯排別墅。因為比鄰而居,關系很好,6戶人家決定裝修房子,改造院落。六位居民壹致推薦賈先生為總經理。後來牛振華起訴賈先生時說:“1997年9月,委托賈先生進行房屋裝修及庭院改造,授權賈先生在150000元範圍內對我房屋進行裝修。之後支付賈先生654.38+0.8萬元。1997年底,賈先生通知我,裝修工程已經超出預算,不加工程款就停工。因長期在外工作,沒時間查,無奈支付賈先生1.8萬元。5月,1998,賈先生通知我裝修基本完成,並表示在工程進行過程中,我將部分事宜委托給北京大道匯倉公司。1998年5月,大道匯倉公司向我提交了最終報告。1998年6月,賈先生在未核算全部費用的情況下,強行要求我還清工程余款210000余元。沒辦法只好付給賈65438+萬元。1998年8月,我找了壹家裝修公司的技術人員對裝修工程進行檢查,發現70%以上的工程存在材料質量和工程質量問題。我認為,我與賈先生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賈先生應當認真履行代理職責。賈先生違反了與大道匯倉公司的代理協議,給我造成了損害。”牛振華請求法院判令賈先生及大道匯倉公司返還不合理款項27萬元,並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壹審法院認為,牛振華與賈均認可代理關系的存在。北京大道匯倉公司雖然不承認與牛振華的代理關系,但由於其參與了牛振華等6人房屋裝修改造的財務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與牛振華形成了事實上的代理關系。因牛振華與賈先生、大道匯倉公司之間無書面代理協議,兩被告作為壹般自由代理人,只需履行壹般註意義務即可。牛振華沒有證據證明兩被告在代理過程中沒有履行職責或者有過錯。牛振華關於裝修質量的問題是另壹種法律關系,與牛振華和賈先生以及大道匯倉公司無關。最後,昌平法院作出的判決是:駁回牛振華的訴訟請求。
在本案的這壹點上,存在以下法律問題:
1.《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代理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根據壹審法院的審理,確認兩被告與牛振華已形成事實代理是正確的。
2.《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代理人不履行職務,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雖然委托裝修只是雙方的口頭委托,但兩被告作為牛振華的委托代理人,也應認真履行義務。代理人的職責是什麽?簡單來說,就是最大限度地保證委托人的利益(當然,被人的意誌以外的因素損害的代理人是不承擔責任的)。本案中,牛振華的房屋裝修工程存在70%以上的材料質量和工程質量問題,遭受了極大的損害,故兩被告作為代理人,應對牛振華的損害進行賠償。對於兩被告的損失,兩被告可以向建材公司和裝修公司主張賠償,因為牛振華只與兩被告存在法律關系,即委托代理關系,而與建材公司和裝修公司沒有法律關系,所以牛振華無權向這兩家公司主張權利。因此,壹審法院的判決是不正確的。
這位同學,有壹個地方需要改正。法律上,“代買”實際上是委托代理關系,也要按照相關法律進行。希望妳以後在學習中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