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動產;
2.所有權只能通過登記才能轉移的動產;
3.被扣押的財產;
4.被盜和丟失的財產。
壹.體制特點
(壹)民事法律關系是壹種意識形態的社會關系。
占有制度
(二)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3)民事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社會關系。
二、系統介紹
(壹)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將該動產非法轉讓給第三人後,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該動產,可以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後,原所有權人不能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只能要求讓與人(占有人)賠償損失。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價值基礎
獲得所有權的方式
善意取得制度是現代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民法中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這是壹種平衡所有權人和善意受讓人利益的制度。首先,它在壹定程度上保護了所有權人的利益,保證了所有權的安全。其次,註重維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促進交易安全。當所有權人與善意受讓人之間發生權利沖突時,應重點保護善意受讓人。這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鼓勵交易。在這種情況下,對所有人利益的限制可以認為是所有人在委托他人保管或管理自己的財產時未盡註意義務的責任,使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3)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
關於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論基礎,大多數學者提出了不同的觀點,大致如下:
(1)取得時效理論。時效制度以時間和時間推移為構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與時間和時間推移無關。因此,時效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是兩個獨立的制度。
(2)權利外觀論。應該推定占有人是合法所有人,所以受讓人有信賴基礎。
(3)法律賦權理論。善意取得是因為法律賦予占有人處分他人所有權的權力。
(4)占有有效性理論。善意取得是由於受讓人取得占有後的占有效力。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法律上承認公信力的占有的邏輯結果,即權利形態契合論。
第三,構成要素
(1)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善意地行事。
受讓人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受讓人的主觀狀態是善意,即對無權處分不知情,沒有過錯。
(2)合理價格轉讓:即受讓方必須通過交換實際占有所取得的財產,屬於有償轉讓,價格合理。
(三)轉讓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依法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的;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的,不符合物權變動公示方法要求的,不發生善意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11條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