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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機制”?什麽是“系統”?“機制體制改革”具體指哪些方面的工作?

這裏所說的機制,壹般是指社會機制。

理解機構學概念最重要的是把握兩點。第壹,壹個事物所有部分的存在是壹個機制存在的前提。因為壹個事物有各個部分,所以就有壹個如何協調各個部分之間關系的問題。第二,必須是協調各部分關系的具體操作方式;機制就是把事物的各個部分以壹定的運行方式聯系起來,使它們和諧地工作。

機構劃分:

壹般來說,從機制運行的形式來看有三種類型。

第壹種是行政計劃運行機制,即通過計劃和行政的手段將各個部分統壹起來。

二是引導-服務運行機制,即以引導和服務的方式協調各部分之間的關系。三是監督服務運行機制,即以監督和指導的方式協調各部分之間的關系。

從機制的功能來看,有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和保障機制。

激勵機制是調動管理活動主體積極性的機制;制約機制是保證管理活動有序、規範的機制;保障機制是為管理活動提供物質和精神條件的機制。

實際上,上述機制是相互聯系、相互滲透的,只是為了分析問題方便,才如上分類。

機制的建立要靠制度,也要靠制度。這裏所謂的制度,主要是指組織職能和崗位職責的調整和配置;所謂制度,從廣義上講,包括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以及任何組織的內部規章制度。也可以說,機制只有通過相應的制度和體制的建立(或改革)才能在實踐中得以體現。

我們可以通過改革體制和制度來達到轉換機制的目的;換句話說,通過建立適當的機構和制度,可以形成相應的機制。比如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是兩種不同的制度;在兩種經濟體制下,形成了完全不同的經濟運行機制。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企業職工退休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制度,現行制度對企業運行機制的促進作用遠遠落後於舊制度。

從微觀結構上看,企業股份制改革建立了新的所有制,也形成了新的高層組織結構——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班子組成的組織體系,對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和完善作用明顯。

在機制的形成中,制度的作用更加直觀;在建立內部競爭和激勵機制的過程中,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首當其沖;監察審計制度在完善監督約束機制方面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機制建設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各種制度和機構的改革和完善不是孤立的,也不是簡單的“1+1=2”就能解決的。不同的層面和側面必須相互呼應,相互補充,才能起到融合的作用。我們還必須特別註意人的因素。制度再合理,制度再完善,執行的人不行,機制還是不到位。而且,制度與制度不能完全割裂,應該相互交融。制度可以規範制度的運行,制度可以保證制度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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