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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改有哪些不同?

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第五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偵查,了解犯罪事實,正確執行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打擊犯罪行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刪除第二段。

2.第二十條修改為:“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或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第31條修改為:“本章關於回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辯護人、公訴人可以依照本章規定請求回避和申請復議。"

4.第三十三條內容修改為:“自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以來,犯罪嫌疑人被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委托辯護人的權利;在偵查過程中,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審查完畢。檢察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並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時候,他的監護人或者被關閉人。親戚也可以代理律師。”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立即通知辦案機關。

5.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辯護人,不委托辯護人。律師。保護他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提供辯護。"

6.第三十五條修改為:“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輕罪、減輕指控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7.第三十六條增加壹條:“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充當投訴和指控的代理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案情。,評論。"

8.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交流。”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正式函件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從句中加從句是很常見的。具體修改補充,請求刑訴法修正案。

法律依據:新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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