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比較復雜,常見的、重要的有:①關於生活、工業、農業用水,特別是高、低地、上下遊、左右岸的需水與排水、水利與水害的關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如果水利是共享的,費用也要分攤。(2)關於危險和危害的預防。如環境汙染、儲存和使用爆炸和易燃材料、在房屋附近施工、危險建築等。相鄰方應避免因自身原因對相鄰方造成危險和傷害。也有權要求對方消除危險和危害。壹旦造成損失,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3)關於相鄰土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通過毗鄰土地通向公共通道的通行權、通過毗鄰土地安裝管線和線路、以及利用毗鄰土地進行建築施工。給相對方造成損失的,也應當賠償。
我國●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本著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當事人造成障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和第八十五條分別規定:“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