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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合法鄰居原則?

相鄰關系是指不同權利人之間因土地和房屋相鄰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用法律來調節他們的矛盾,使他們有權從鄰居那裏獲得必要的便利,防止來自鄰居的危險和傷害。同時,各自所有權的行使也應受到限制,不應損害鄰國的合法權益。因此,相鄰關系實際上是在考慮了相鄰當事人的利益和公共秩序之後,對所有權行使的壹種限制或約束。享有地上權(見用益權)的人也應適用相鄰關系的法律規定。

相鄰關系比較復雜,常見的、重要的有:①關於生活、工業、農業用水,特別是高、低地、上下遊、左右岸的需水與排水、水利與水害的關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如果水利是共享的,費用也要分攤。(2)關於危險和危害的預防。如環境汙染、儲存和使用爆炸和易燃材料、在房屋附近施工、危險建築等。相鄰方應避免因自身原因對相鄰方造成危險和傷害。也有權要求對方消除危險和危害。壹旦造成損失,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3)關於相鄰土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通過毗鄰土地通向公共通道的通行權、通過毗鄰土地安裝管線和線路、以及利用毗鄰土地進行建築施工。給相對方造成損失的,也應當賠償。

我國●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本著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當事人造成障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和第八十五條分別規定:“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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