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合法對象。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累犯,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10年以上的,不得假釋。
(2)法定的實質性條件。罪犯自覺遵守監管,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現,沒有重新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必要或關鍵條件。
(3)執行刑罰的法定時間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刑期超過十三年的。如果他們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重新犯罪的危險,可以假釋。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免除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法律依據:
第八十壹條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超過十三年,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免除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在決定假釋罪犯時,我們應該考慮假釋後對他所生活的社區的影響。
第八十二條罪犯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有期徒刑假釋考驗期限是未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被假釋的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察機關關於接待來訪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察機關批準。
第八十五條假釋考驗期及其積極後果。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罪犯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的,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