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是聯合國的主要審議、監督和審查機構。它由所有會員國組成。大會還在制定標準和編纂國際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大會每年9月至65438+2月舉行常會,之後根據需要召開會議。
2.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理會是聯合國六大機構之壹。安全理事會的職責是維護國家間的和平與安全。聯合國其他主要機構只有向會員國提出“建議”的權利,而安理會有權做出強制性決議,會員國必須根據《憲章》第二十五條接受並執行這些決議。安全理事會決議被稱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聯合國的經濟社會理事會
3.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經社理事會)協助大會促進國際經濟和社會合作與發展。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有54個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主席也從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中小成員中選出,任期壹年。理事會每年7月在紐約或日內瓦舉行壹次會議。它將監督成員國的經濟、文化、社會、衛生和教育事務,並致力於保護全世界人民的人權。理事會將向聯合國大會提交壹份報告。信托投資理事會
4.信托投資理事會
托管理事會是聯合國實施國際托管制度的主要機構。適合國際托管的土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尚未獨立的前國聯委任統治地,以及戰後與敵國隔絕的土地。1994年,最後壹個托管地——密克羅尼西亞群島部分島嶼,美國管理下的太平洋島嶼戰略托管地,獨立。至此,世界上所有托管地區都獲得了獨立或自治,托管理事會的使命已經完成。但是,它已經修訂了工作規則,並將在情況需要時履行職責。
5.國際法院
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它於1945年根據《聯合國憲章》成立,並於1946年作為常設國際法院的繼承者開始運作。國際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他們由大會任命,任期九年,必須來自不同國家。
6.聯合國秘書處
秘書處參與聯合國的日常工作,並為聯合國其他主要機構服務。秘書處的職責與聯合國壹樣多種多樣,從管理維持和平行動到調解國際爭端,從調查經濟和社會趨勢和問題到編寫關於人權和可持續發展的研究報告。
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三章第七條。聯合國有六個主要的聯合國機構,即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聯合國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