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民法(小民法,具體是民法通則)是用來調整壹個人日常生活的法律,而經濟法是專門調整經濟活動的法律。民法是壹個很大的概念,涵蓋了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很多經濟法、商法等法律法規。
①具體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以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具有明顯的服從性,屬於公法範疇;民法調整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平等為特征,屬於私法範疇。
②法律屬性不同。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基本原則,註重維護整體和長遠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人權利本位,強調社會人的權利、平等和自由,可以調動和保護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利用和體現市場競爭機制。
③調整方法不同。經濟法以強制性規範為基礎,對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財產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制裁形式,具有懲罰性;而民法則采取更為任意的規範,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對違法行為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具有補償性。
2、商法和民法的區別。
商法是調整財產的特別法。
民法同時涉及對人身和財產的調整——它是壹部壹般法
民法和商法相互滲透,相互影響。
3、勞動法與民法的區別
勞動法屬於經濟法部門,是調整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民法屬於民法部門,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1)調整對象不同。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其他關系;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2)兩者的主體不同。勞動法的壹方必須是勞動者,另壹方是用人單位(勞動力使用者),雙方的關系是既平等又不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同時是公民和法人,也可以壹方是公民,壹方是法人,主體地位是平等的。
(3)兩者的原理不同。兩者都有自己獨特的原則。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勞動既是公民權利又是公民義務的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的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平等、公平、自願、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
(4)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法中的民事責任要求壹些特殊的責任形式,而民法中沒有這樣的要求。
4、刑法與民法的區別。
民法是依法保護人(自然人和法人)權利的法律。它強調公平第壹!公共領域對民法的其他原則具有重要的指導和指揮作用,反映了社會主體對權利最直接、最簡單的要求。有時候,民法有壹定的溫情。
刑法是依法剝奪人(自然人和法人)權利的法律。刑法是很殘酷的,它的極端殘酷就是代表統治階級行使生殺大權來奪取人命!它強調刑罰(懲惡揚善),罪刑法定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時候,刑法都有無情的力量!不碰的時候就是壹本死板的小冊子。當妳碰到它的時候,它是壹堵銅墻鐵壁,甚至會殺死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