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解釋可以追溯。法律解釋能否溯及既往,各界意見不壹,總體意見是肯定的。從法律解釋的性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合理性以及我國立法法的規定來看,立法解釋不應具有溯及力,而司法解釋應當具有溯及力。根據解釋主體的不同,法律解釋可以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前者根據解釋機關的不同可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2.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九次常務委員會1981通過的有關規定,法律、法令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由NPC常務委員會解釋或者以法令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將對法院審判工作中屬於法律、法令具體應用的問題進行解釋;
3、凡屬於檢察機關在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適用,由國務院和主管機關解釋。2000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法律解釋權屬於NPC常務委員會的規定。
法律追溯原則
(1)從舊原則來說,即刑法對生效前的壹切行為沒有溯及力。(2)新原則,即刑法適用於生效前尚未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壹切行為,具有溯及力。(3)新罪輕罰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有溯及力,但舊法(行為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罰較輕時,按舊法處理。(4)舊的從輕處罰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按照新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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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