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房屋補償標準
1.農民房屋受損情況:壹般受災地區:因災房屋受損戶補助10000元,房屋受損戶補助1000元。
2.恢復重建補助:極寒地區,對所有因災房屋被毀的家庭給予14000元,對所有房屋受損的家庭給予1400元。農村倒塌房屋修復資金以農民自籌為主,政府補貼為輔。因災倒塌農房恢復重建中,農村危房改造補助標準從2012起統壹執行。農村危房改造政府補助標準為:五保戶、農村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戶均2萬元,修繕加固戶均0.6萬元;其他困難戶重建住房平均654.38+0萬元,維修加固平均0.4萬元。
3、過渡性生活安置:
(1)國家啟動三級或四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按照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對“因受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而無住所、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給予過渡性生活救助,救助期限為三個月。
(二)國家啟動自然災害救助壹級或二級應急響應:對因受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而“無房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按照每人每天10元、糧食1公斤的標準實施過渡性生活救助,救助期限為三個月。
4.緊急轉移和安置:
(1)臺風災害:按照人均90元的標準,幫助緊急轉移安置群眾解決基本生活困難。
(2)其他災害:按照人均230元的標準,幫助緊急轉移安置群眾解決基本生活困難。
5.抗旱救災款:對因幹旱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按人均60元標準給予壹次性救濟。
6.冬春生活救助:對冬春饑荒期間出現溫飽和取暖困難的受災群眾,按照人均270元標準和需要救助人數的三分之壹安排補助資金,即每人補助90元。
7.對遇難者家屬的安撫:對遇難者家屬按照每名遇難者5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法律依據
國家自然災害救濟應急計劃
4.1.1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安排救災資金預算。
4.1.2中央財政每年根據上年實際支出情況安排特大自然災害救助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重災區群眾基本生活困難。
4.1.3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根據財政增長、物價變動和居民實際生活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4.1.4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中央和地方安排的預備費應主要用於災民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