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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計劃用水罰款標準

對超計劃用水的處罰。用水戶未按照規定繳納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費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1,超定額超計劃50%(含)的水量,加價1倍。

2、超定額、超計劃50%以上至100%(含本數)的用水,加價1.5倍收取。

3.取水量超過定額且超過計劃100%以上的,增加2.5倍收費。

排放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並處排汙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超定額用水是指用水超過用水政策和定額規定的最大用水限額的行為。定額用水是指結合當地幹旱程度和水資源狀況,對某壹地區、某壹時期規定的限量用水。當壹個單位或個人的用水量超過這個限額時,就構成了超定額用水。超計劃用水量是指經過計算和預測後,在特定時間範圍內的預計用水量。如果超過這個預計用水量,就構成超計劃用水量。

綜上所述,超過計劃用水通常發生在自來水公司或工廠的生產計劃發生變化或用水發生變化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產、停產整頓,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1,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水汙染物;

2、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水汙染物;

3、利用滲井、滲坑、裂縫、溶洞、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方式逃避監管排放水汙染物的;

4、未按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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