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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法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決定適用什麽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決定適用強制傳喚、取保候審和監所居住。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措施包括五種法定措施,即:強制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拘留不能只由法院申請,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決定申請;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檢察院有權決定逮捕和批準逮捕,法院有權決定逮捕。

法律分析

強制措施是法律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各種強制措施的適用機關、適用條件、適用程序都作了嚴格的規定。其目的是嚴格控制強制措施的使用,防止濫用強制措施造成侵犯人權的負面影響。強制傳喚是指司法機關依法強制未被羈押、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場所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命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其不逃避、不妨礙偵查、起訴、審判,隨時可用的壹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是指司法機關命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住所,或者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住所,依法對其行為進行監視和控制的壹種強制措施。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在法定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逮捕是指司法機關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妨礙刑事訴訟,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造成社會危害,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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