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看,會計法律責任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會計法律責任是指單位或個人在生成和提供會計信息過程中,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會計法規”既包括會計法、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中的會計行為規範,也包括其他相關會計法規規定的責任。會計法律責任在最壹般的意義上,還可以指會計人員或其他人員利用虛假會計信息侵吞公司財產的刑事責任,以及對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單位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包括自然人犯罪和法人犯罪。
狹義的會計法律責任僅指《會計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①會計工作基礎環節中的不規範行為,如賬簿設置、憑證編制、賬戶登記、會計政策選擇、會計資料保管、會計人員任用、內部控制制度運行等。(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指使、指使或者強令他人從事上述行為的。(三)財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行為。
會計法律責任的形式:
就會計法律責任而言,其形式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1)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我國會計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從我國會計法的發展過程來看,行政責任的形式經歷了從行政處罰到行政處分的轉變。前者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後者是指特定行政主體(如財政部門)基於壹般行政職權,對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或擾亂行政秩序的人所給予的行政處分。在會計法領域,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吊銷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等多種形式的處罰。
(2)刑事責任。壹般來說,刑事責任作為最具威懾力的制裁形式,只適用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在我國,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已經到了“公害”的地步,因此強化刑事責任被認為是治理不規範會計行為的重要措施。長期以來,刑事責任主要適用於會計人員和單位領導偽造、銷毀會計資料進行偷稅漏稅或者貪汙挪用,給公司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案件。
刑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適用於犯罪分子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是壹種可以獨立適用和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驅逐也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
(3)民事責任。會計責任中的民事責任在國外,尤其是英美法系國家是壹個非常引人註目的現象。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平等主體之間的會計關系越來越多。在這些平等主體的會計關系中,由於會計信息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壹方違反會計法規提供信息的行為可能給另壹方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似乎是順理成章的。因此,在我國,隨著會計法律關系性質的多樣化,民事責任正在成為會計法律責任的壹種重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