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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是如何界定賭博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經營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聚眾賭博或者賭博牟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罰。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壹)參與賭博,個人賭博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後繼續進行的;

(三)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博工具和交通、通訊工具的;

(四)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五)教唆、欺騙或者脅迫他人賭博的;

(六)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公共汽車、客船等公共場所設置賭博場所。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壹)參與賭博,個人賭博財產不足五千元的;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博工具和交通、通訊工具的;

(三)為賭博站崗、提供信息、看守場地。

第六條明知他人賭博而發放的貸款或者因賭博而產生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拒絕、阻礙公安人員查處賭博,包庇賭博犯罪分子,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設置賭博場所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通風報信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從重處罰,並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本單位的幹部、職工和居民進行禁賭教育,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處賭博行為,及時制止賭博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查處。

對放縱賭博的單位負責人,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並可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賓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交通運輸等單位,對本單位發生的賭博,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3萬以下罰款。

人民幣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限期整改或停業整頓;整改後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用此表支付。

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由公安機關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出租屋所有人或者受委托的出租屋管理人在出租屋內沈迷賭博,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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