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無照經營的處罰如下: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未經登記擅自開業的個體工商戶屬於無照經營。
1.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
2.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4.無證經營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眾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無證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5、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罰款。
7、明知屬於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倉儲、保管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8.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9、阻礙經偵部門查處無照經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
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措施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責令停止相關業務活動;
(二)調查涉嫌無照經營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
涉嫌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對涉嫌無照經營的行為進行查處,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