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殺人是壹種非常惡劣的行為,但如何對殺人案件進行量刑,必須對主觀心態進行細微區分,不能籠統地說殺人就判死刑。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只有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的,才會考慮判處死刑。如果罪犯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不能適用死刑。
第三,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麽?
1首先要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可以由作為和不作為構成。不作為殺人罪只能由負有防止他人死亡的特定義務的人構成。
2.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也就是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和正當防衛不構成故意殺人。在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所謂的“安樂死”,還是應該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以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被害人死亡是直接故意殺人罪和間接故意殺人罪的關鍵要件。但是,只有找出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才能認定行為人有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