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是什麽?它的範圍和邊界是什麽?

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是什麽?它的範圍和邊界是什麽?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往往被合同壹方作為明示或暗示的要約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以取得對方的承諾並使其發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而言,是指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或標準合同提供者提供標準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壹方或雙方責任而在合同中設置的條款。因此,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約,目的在於限制或者免除當事人未來的責任,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它的範圍和界限如下:

確認免責條款的效力,與確認其他民事法律行為壹樣,必須具備壹定的法律要件。壹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不違背公共利益,法律就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否則就沒有契約自由。為確認免責條款的有效性,應滿足以下法律要求:

1,壹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合同的本質是壹種協議,合同的成立意味著雙方就意思表示達成壹致。這意味著它必須是清楚和真實的。合同中約定的所有條款必須是雙方經過慎重考慮形成的真實意思表示,否則無效。

2.必須經雙方協商同意。雙方的意思表示是通過壹定的條款表達的,意思表示的約定應當表示為對合同所有條款和內容的壹致同意。即使是格式合同,規定的條款(包括附加條款)也必須得到對方的同意和接受,合同才能生效,否則無效。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保障公民和親屬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和財產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無效。

4.雙方的權利和風險必須合理分配。雙方權利和風險的合理分配是免責條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的原因。司法實踐中,免責條款大多是在價格、保險等現有機制背景下,合理分配風險的措施,是維護企業理性運行,平衡用戶、交易對手乃至第三方利益的手段。他們不是對國家強制的否定,也不是對法律的譴責,不是對違約的否定,不是對侵權態度的蔑視。比如,在購銷合同中,免責條款往往起到分散風險的作用,並由此決定誰實際投保風險,從而影響合同標的的價格。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種免責條款就有效。但是,不能合理分配雙方權利和風險,限制或者剝奪對方權利和利益,或者故意增加對方風險的免責條款,應當認定無效。

5.必須說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提供者必須履行說明義務。與其他合同不同的是,格式合同是由提供合同的壹方事先擬定的,擬定合同條款的壹方壹般屬於壟斷行業,如郵電、鐵路、航空、保險等。他們出於維護自身利益的考慮,提前準備好條款,包括免責條款,所以對所有內容都很熟悉,尤其是與免除或限制責任相關的內容,他們反復研究,生怕自己承擔太多。至於對方,因為事先不知道格式條款的內容,所以要簽合同時才接觸相關條款,而格式條款的內容又多又細。他們往往只關註自己的權利義務,而很少關註對方設置或隱藏的免責條款,而這些免責條款往往似是而非,非專業人士很難壹下子看出其中的玄機。因此,合同法規定,訂立合同時,提供格式合同的人必須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對這些條款作出說明。如果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盡到提請對方註意和說明的義務,就是強迫對方接受不公平的條款,則免責條款無效。

  • 上一篇:上海海事
  • 下一篇:適用緩刑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