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拋棄被繼承人的後果是剝奪他的繼承權。如果成立。其他遺棄行為相對較輕,法院可以酌情不剝奪或剝奪部分或全部繼承份額。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生存能力,逃兵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罪(不作為)。遺棄,是指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拒絕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遺棄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即不作為,導致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根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諒解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壹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壹般來說,同壹順序的繼承人會平分遺產。特殊情況下,同壹順序的繼承人可以不平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的意思是: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2.對被繼承人負有主要贍養或者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遺產分配中可以得到更多的分。3.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4.經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進行不平等分配。在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條件大致相同的情況下,繼承人既可以平均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壹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平均分配。法律明確規定,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繼承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法定繼承相當於最後的保障,是最後的順位。根據《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 *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原諒或者在遺囑中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壹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