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被害人曠工日期應當根據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實際誤工日期小於休假證明的,以其實際誤工日期確定;遲到實際工作日期多於請假證明的,壹般按請假證明確定。
如果受害人確實需要休養但沒有休假證明,可以在咨詢法醫或治療醫院後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基金和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補貼。
獎金按照受害人上壹年度的人均獎金計算。獎金稅超過起征點的,應當限定起征點。被害人在被害前由於自身原因沒有獎金收入的,不計算第二次獎金。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或者受害人是承包人、個體工商戶的,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上壹年度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情確定。依法應當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當以稅票為依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應當賠償實際減少的收入。
如果受害人是正在另找工作的退休人員,誤工費的賠償可按下列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實際減少的收入予以補償;
(2)違反政策法律的,不予支持賠償請求。
被害人無勞動收入,請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人確實無力承擔家務勞動而導致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以酌情給予經濟補償。
被害人實際收入超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的,按照三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