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房地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財稅[2065 438+06]36號《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附件2。壹般納稅人銷售其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時,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為全部取得價款和額外費用減去該房地產的原購買價款或者取得該房地產時的定價後的余額,按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然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