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分析
雖然我國《繼承法》對立遺囑人的資格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壹般理論和審判實踐,任何承擔立遺囑人都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資格,即立遺囑人資格。否則,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遺囑人是指立遺囑時受遺囑人委托,將遺囑人口述的內容記錄下來,經遺囑人認可後立遺囑的人。立遺囑的必要性是基於中國的國情,中國還有壹定數量的文盲半文盲。為了保證這些人立遺囑的自由,立遺囑人是必不可少的。即使被繼承人具有壹定的文化水平,能夠書寫自己的遺囑,但由於某種原因,如身體缺陷、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書寫自己的遺囑,另壹個公民可以在壹名公證人或其他兩名證人在場的情況下代他書寫遺囑。遺囑由被繼承人準確表達,並經被繼承人、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字蓋章後成立。同時,口頭遺囑不是法律上無效,而是因為有證據。俗話說,言之無物。所以法律提倡書面形式是為了保留憑證,以免事後引起太多糾紛,但這並不意味著口頭遺囑會無效。《繼承法》第17條:“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但緊急狀態解除後,遺囑人可以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故口頭遺囑無效。”
技巧
寫遺囑時,要註意以下幾點:
1.立遺囑的理由。
2.見證人(無利益關系)。
3.委托XXX(或律師)寫遺囑。
4.遺囑細節(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5.* * *上述遺囑X份(經核實內容壹致,文字無誤),本人持原件,各見證人持復印件壹份。
6.立遺囑人、見證人、遺囑人簽名(蓋章)。
7.立遺囑時間地點(涉及法院管轄權)。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學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