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些獨立品牌和音樂人委托其他唱片公司或版權代理機構負責某個區域的發行,導致版權人與代理之間的具體授權難以確認,包括新媒體的授權申請、授權期限、授權區域等。為了減少這類版權糾紛,唯壹的辦法就是盡可能明確楚原的版權所有者和相應的版權證明復印件。尤其在中國,授權方提供的信息往往缺少來源版權方的信息。
涉及到歌詞和歌曲的版權問題,就更復雜了。應該包括詞曲作者65,438+000%的權利和詞曲作者65,438+000%的權利。中間的詞曲作者和詞曲作者很可能分別簽約不同的音樂版權公司。當歌曲被翻唱改編後,可能會出現歌詞繼承作者和編曲的權利,那麽權利又會被分割。那麽最後的結果就是,壹首歌可能會被幾個版權公司按照不同的版權比例控制,只要沒有被這些版權公司集體授權,就不能算是擁有完整的權利。
版權集體管理組織
在教科文組織和知識產權組織下設立了壹個非官方組織CISAC(國際作家和作曲家協會聯合會)。為了保護音樂創作者的知識產權不受侵犯,壹些國家成立了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加入CISAC聯盟,如中國(MCSC)音著協、臺灣省TMCS、香港CASH、韓國KOMCA、日本JSRAC等。(官網,大部分國家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使用的是org域名。音著協看似比較特殊,其實還是屬於壹個非官方組織,只是有國家版權局的背景。)
詞曲作者和音樂著作權公司以成員身份加入相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委托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取部分著作權使用費,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取壹定比例作為運行費用。不同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簽訂相互代表協議。如果日本的JSRAC和香港的CASH簽訂了相互代理協議,那麽日本的CASH成員的作品版稅將由JSRAC收取,反之亦然。
正如我在上面所強調的,這些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只代為收取部分使用費,因為它們大多只收取著作權公共使用的三種使用費,包括公共表演權、公共廣播權和公共傳播權。也有少數例外,如獨立詞曲作者將所有權利委托給集體管理組織。至於這三種權利的具體應用,比如演唱會表演、電臺廣播、商場/超市/酒店/酒吧的背景音樂等。所以,目前在新媒體領域,歌詞、歌曲的著作權的版稅,大部分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關系不大。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方式也有其不科學之處,因為我國收取的版稅大多不是按照歌曲使用量統計的,所以這種方式收取的版稅在分配給詞曲作者或版權公司時往往會成為壹筆糊塗賬,詞曲作者的利益最終也未必能得到真正的保障。